唐山市古冶区:国家制定的三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11-01
一、增值税、消费税
(一)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增加税负返还
1993年12月31日前已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由于改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而增加税负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经营期限内,最长不超过五年,退还其因税负增加而多缴纳的税款;没有经营期限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在最长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退还其因税负增加而多缴纳的税款。
(二)实行出口退(免)税
对1993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出口的货物,企业可凭有关资料向税务机关办理出口免税。
对1994年1月1日以后办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出口的货物,企业可凭有关资料向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
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一)涉外企业所得税的减免税优惠
1.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2.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前款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十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
3.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
4.对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5.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6.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分三类为不少于5年至20年。由于特殊原因,还可以申请加速折旧。
7.对鼓励外商投资的行业、项目,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免征、减征地方所得税。
(二)对技术使用费的减免税优惠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下列各项专有技术所取得的使用费,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减按10%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
1.在发展农、林、牧、渔业生产方面提供下列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
(1)改良土壤、草地、开发荒山,以及充分利用自然资源的技术;
(2)培育动植物新品种和生产高效低毒农药的技术;
(3)对农、林、牧、渔业进行科学生产管理,保持生态平衡,增强抗御自然灾害能力等方面的技术。
2.为科学院、高等院校以及其他科研机构进行或者合作进行科学研究、科学实验,提供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
3.在开发能源、发展交通运输方面提供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
4.在节约能源和防止环境污染方面提供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
5.在开发重要技术领域方面提供下列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
(1)重大的先进的机电设备生产技术;
(2)核能技术;
(3)大规模集成电路生产技术;
(4)光集成、微波半导体和微波集成电路生产技术及微波电子管制造技术;
(5)超高速电子计算机和微处理机制造技术;
(6)光导通讯技术;
(7)远距离超高压直流输电技术;煤的液化、气化及综合利用技术。
(三)对贷款利息、租赁贸易的减免税优惠
1.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中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2.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四)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减免税优惠
1.外商投资开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