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来投资暂行规定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11-0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扩大双向开放,鼓励外商及外地投资者来我区投资兴业,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我区行政区域以外引进的资金、专有技术、生产设备、品牌等生产要素都属于招商引资的范畴。在我区辖区范围内,除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外,外商及外地投资者可在任何领域、采取任何形式投资经营。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外商是指境外客商(包括港澳台客商);外地投资者是指唐山市丰南区行政区域以外的国内客商。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外地投资企业是指外地投资者与我区合资、合作企业和外地独资企业。
第二章税收及相关费用的优惠
第四条鼓励外来投资的重点行业和领域:
(一)推进我区冶金、陶瓷、机械、纺织服装、食品、加工、电子信息等六大行业结构优化、产业升级的项目。
(二)农业综合开发和农业产业化项目,创汇农业、节水农业和引进现代农业技术、优质高产新品种项目。
(三)机电一体化、生物工程、现代医药、新材料、新能源等高新技术产业项目,以及资源再生和综合利用项目。
(四)环保、交通、能源、城市公用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第五条凡在本规定实行后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企业开始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在享受“免二减三”的基础上,后三年减半征收部分,由税务部门征缴后,市财政部门奖励给企业。外商投资第四条所列项目,且外资实际投入超过200万美元的,在此基础上,再减半奖励五年。即从第六至第十年,由税务足额征缴后,财政部门按50%奖励给企业。奖励资金根据企业上年缴纳所得税情况,列入第二年财政预算,并当年兑现。
第六条外地投资者在本规定实行后设立的外地投资企业,固定资产实际投入超过1000万元,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企业开始获利年度起,当年的企业所得税由税务部门征缴后,市财政部门奖励给企业。固定资产实际投入超过3000万元的,从企业获利年度起,第一年由市财政按该企业上缴企业所得税对企业全额奖励,第二年、第三年减半奖励。奖励资金次年兑现。
在外兴办实业,经营年限在两年以上的丰南籍人士返乡投资时,参照此条款执行。
第七条世界500强企业来我区投资建厂,企业所得税除享受第五条规定的优惠外,增值税还享受如下照顾:自企业纳税之日起,两年内按地方留成部分的数额,由市财政给予奖励。奖励资金次年兑现。
第八条经省级主管部门认定,外商投资企业确属于技术先进型或产品出口型企业,享受如下优惠:先进技术型企业,免征、减征期满后仍被认定为先进技术型的,可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产品出口型企业,免征、减征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全部产品产值的70%以上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九条外商投资企业由于特殊原因,需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按照权限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允许加速折旧。
第十条外商及外地投资者以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经科技部门认定,作价金额可达到企业注册资本的35%;合作各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一条外商投资需新占土地,用于农业和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免收土地使用金。用于兴办高新技术、能源、环保等项目,可以采取出让方式供地,出让金从低收取,并免收10年的土地使用金;也可以采取租赁国有土地的方式供地,逐年交纳租金。用于一般性工业项目,以出让方式供地,免收5年的土地使用金。
第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免缴场地使用费。
第十三条外商及外地投资者投资参与我区旧城改造项目,免征旧城改造费和城市公用设施综合配套费。在城市规划区内兴办的外商和外地投资新建项目,减半征收城市公用设施综合配套费;在乡(镇)村兴办的,免收该项费用。符合“墙改专项资金”收费条件的,减半征收。
第十四条对外商和外地来我区投资新建工业项目,减收百分之二十电力增容费。
第三章提高服务质量优化投资环境
第十五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侵犯外商及外地投资企业依法享有的经营管理自主权,不得干预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