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遵化市关于鼓励招商引资加快项目建设的若干规定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11-0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营造招商引资浓厚氛围,鼓励企业二次创业,掀起全民招商、大上项目、上大项目的高潮,全力推进“繁荣绿色幸福新遵化”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投资优惠政策
第二条外资企业外方注册资本额在1000万(不含)美元以下、外来投资企业和市内企业二次创业新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内资在2亿元人民币(不含)、外资1000万美元(不含)以下的,市政府给予企业土地纯收益等额的支持。
第三条外资企业外方注册资本额在1000万(含)美元以上、外来投资企业和市内企业二次创业新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内资在2亿元(含)至5亿元人民币(不含)、外资在1000万(含)至7000万美元(不含)的,除享受第二条优惠政策之外,在其建成投产后5年内,市政府每年给予企业地方留成税收50%额度的支持,用于企业发展。
第四条世界500强企业项目、国内百强企业项目投资额符合第三条规定,投产后前5年支持资金达不到实交征地款数额的,延长时间,直至全部以支持形式返还实交征地款。
第五条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外资在7000万(含)美元、内资5亿元(含)人民币以上的大项目,拥有特种技术、发展前景广阔或对社会、财政将有重大贡献的项目,除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外,还可以“一项一议”,给予特殊优惠政策。
第六条现有企业新上项目,其中外资企业投资4000万美元以上、内资企业投资3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市政府优先解决用地指标。
第七条对重点企业实行挂牌保护,除上级统一规定和市委、市政府领导授权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借口对挂牌保护企业进行检查,企业均可拒绝;对重点企业运输车辆发放“绿色通行证”,确保其交通顺畅。
第八条在我市投资的市外客商及企业聘用的外籍、外地管理人员,在置业、社会保障、就医、子女就学等方面给予优先、优惠待遇。相关部门和乡镇要强化服务意识,积极协调解决影响企业发展的问题和矛盾,为企业创造良好发展环境。
第三章相关奖励政策
第九条鼓励各单位和各界人士为我市引进项目,项目建成正式投产后,市政府对引进者给予奖励。
1、为我市引进外资项目实际到位资金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项目建成正式投产后,按验资报告实际到位资金的3‰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50万元人民币。
2、为我市引进内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项目建成且正式投产后,按审计报告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50万元人民币。
3、引进世界500强企业且实际到位资金3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引进国内100强企业且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经工商和金融部门核准并出具证明后,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万元。项目建成正式投产后,外资按验资报告实际到位资金(内资按审计报告固定资产投资额)的4‰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100万元人民币。
第十条对各单位实际引进外资达到1000万美元(含)、内资1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授予“招商引资先进单位”称号,奖励人民币10万元。当年实际引进外资额达到2000万美元(含)的,实际引进内资额达到2亿元人民币(含)的,授予“招商引资优秀单位”称号,奖励人民币20万元。其中,奖金的30%直接奖给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
第十一条鼓励各企业开展对外贸易,努力扩大出口。
1、对年出口额在300万美元(含)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万元;对年出口额在500万美元(含)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万元;年出口额每增加500万美元,奖励金额增加人民币1万元。
2、鼓励出口企业加快自主品牌建设,对当年入选中国或商务部“出口名牌”的,奖励人民币20万元;对当年入选省级“出口名牌”的,奖励人民币10万元。
3、对出口企业当年取得国际产品认证的,奖励人民币5万元。通过研发新产品获得国外专利的,奖励人民币5万元。
第十二条加大重点项目跑办力度,重点项目被列入国家级重点建设项目的,奖励跑办单位人民币5万元;列入省级的,奖励跑办单位人民币1万元。
第十三条鼓励企业争创名牌,获国家级驰名商标的,奖励人民币20万元;获省级著名商标的,奖励人民币5万元。